1、如果借車人為無證駕駛,又在事故中死亡,應當怎樣處理?借車出事故造成損害,出借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借車人無證駕駛,出借人明知而出借的,更要承擔責任。借車人自己造成損害,屬于自冒風險,是對自己安全的漠視,原則上應當自擔風險,但是出借人明知借車人為無證駕駛而出借,也有過錯,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借車人有駕駛證,借車時有明確約定事故自負的借車人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賠償責任。
3、將機動車輛無償出借給他人使用,如果出借人此時并未喪失對出借機動車輛的支配管理權,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出借人此時已實際喪失對出借車輛的支配管理權或者無法行使支配管理權的,出借人一般不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是客觀歸責。以無償方式將機動車長期出借給借用人使用的情形,此時出借人確實已經喪失了機動車之運行支配并且不能獲得運行利益的借車人負賠償責任。
4、附駕駛者(司機)之租賃關系或使用借貸關系的場合,因在該情況下,駕駛員是車輛所有人支派出來的,車主完全可以通過駕駛員來執行車輛的支配、管理和收益,這種情況出借人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5 、如果出借人基于出借車輛而從借用人處受益的,按照運行利益分配基準,出借人一般應承擔賠償責任。
6、機動車所有人指令駕駛員為其朋友無償搬運物品的,經濟利益歸朋友所有的事故主體。這種情形下誰是責任主體,理論界也有爭議。通說認為,以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作為評判標準,便會產生兩種責任主體,即車輛所有人和接受服務的運行利益承受者(車主朋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仍需值得研究。我個人認為,為減輕社會危害程度和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和司法公正原則,將兩個責任主體并列為賠償主體是可行的。
7、對于與機動輛所有人和承租人都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擅自駕車的事故主體。如甲將車出租乙,一日某丙自認為與甲、乙關系都很好,未經二人許可,將出租車擅自開出, 途中發生事故。這種情況下,我個人認為,應當依人對物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關系,按照物件所有人應當承擔的善良管理義務標準,判例甲、乙共同承擔責任。這樣處理還是基于運行管理和利益分配因素。
實踐中基于租賃關系和借用關系的情況比較復雜,考察賠償責任主體是否擔責的條件和因素應當從是否系有償使用、是否長期使用、連續使用以及對車輛管理支配權和運行受益權等方面諸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