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當事人要有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同時,考慮到有些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法律也規定了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情形。如因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再如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若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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