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特別管轄
軍人離婚案件有著特別規定,其管轄規定既比較復雜,又比較特別,而且,有些 既可以由地方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5)“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愿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币簿褪钦f,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受訴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涉外離婚訴訟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對于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這些規定,涉外離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離婚,中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居住在中國境內的配偶,無論是對居住在中國境外的外國人,還是居住在外國的中國籍公民,提出離婚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國法院受理,審理時,均適用我國婚姻法。具體總結如下:
1)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可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7)雙方當事人均是外國人的,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是在中國的,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如果雙方的婚姻締結地在國外,此時我國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的,我國法院可以受理管轄,如上海靜安區法院就受理一對法國籍在法國結婚的的夫婦離婚案件。
六、公民戶籍遷出,訴訟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戶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七、公民戶口被注銷,訴訟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
公民被注銷城鎮戶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銷城鎮戶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八、國內中級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九、和“口袋戶口”的配偶離婚
俗稱“口袋戶口”也就是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如果在外固定居住滿一年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又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
戶籍遷出超過一年又不落戶,也沒有經常居住地的被告訴訟離婚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十、案件受理后,受訴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