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以前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與其他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在這種雙重勞動關系下,工作人員與第二個單位產生糾紛后,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對方按“事實勞動關系”給付雙倍工資和補償金嗎?
律師認為,雙重勞動關系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對于雙重勞動關系中第一個勞動關系以外的關系,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強調,將雙重勞動關系中第一個勞動關系以外的關系作為勞務關系來處理,顯然對勞動者的保護是不利的,尤其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傷害的勞動者就不能獲得勞動法或社會保險法的保護。因此,在目前立法未作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雙重勞動關系的根本屬性,將其作為事實勞動關系來處理,而不應視為勞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