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司法途徑確認勞動關系不是工傷認定的必經程序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后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如果勞動者所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進行工傷調查的過程中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職權認定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也就是說勞動關系是否存在,可以在工傷認定程序中直接認定,而不必再通過司法途徑確認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18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J定申請表;
?。ǘ┡c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ㄈ┽t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19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2009)行他字第12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