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詞
審判員:
我作為原告的代理人,依法參加法庭審理,現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本案中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懇請法庭予以判決離婚。
一、關于離婚:本代理人認為:本案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沒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破裂且分居5年;而原告離婚態度又很堅決。維持夫妻關系已無實際意義。根據《婚姻法》第32條關于準予離婚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我們知道,婚姻關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維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夠得以維護,法律不能擔保幸福的婚姻關系,但可以中止感情破裂的婚姻,當一方提出要求離婚甚至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足以說明當初形成婚姻關系的夫妻感情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穩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基礎支撐,正常穩定的婚姻它聯系的是責任、義務、財產、子女、道德、輿論,誰破壞了這些根本就是破壞了婚姻。本案原被告雙方雖領取有結婚證,但這并不能掩蓋和解決雙方在性格、品德、愛好、婚姻責任認識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異,雙方的矛盾始終存在。這些深層次矛盾自結婚以來積聚多年,今天終于顯現且不可回避。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當事人符合離婚的條件,原告列舉了相關的證據事實,望法庭支持!
原告與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現已分居5年有余??陀^地說原告在娘家居住,盡管偶爾過年看望子女,短暫相聚,但夫妻彼此沒有同居的愿望和激情,這就是自2004年分居至今的重要原因。時至今日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時間已遠超過了法定情形滿兩年。且經第一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后原告仍不愿和被告共同生活,離家外出分居至今未歸,被告也沒有珍惜這一機會,沒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使本已破裂的夫妻感情復原,這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二、關于孩子撫養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方式。
代理人認為:1、由于兩個孩子均滿十周歲以上,依法應尊重其意愿。 2、關于撫養費的數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原告屬于無固定工作的農民,故請法院在確定撫養費時給予充分考慮。3、關于撫養費支付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由于原告沒有固定收入,不具備一次性給付的條件,請允許原告采取定期支付撫養費的方式。
三、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產分割。
我建議首先由當事人自己協商,如協商不成法院判決時應考慮以下情形:(一)被告在婚姻關系中具有重大過錯,原告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多分。(二)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充分考慮男方及父母對房產的出資,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的權益。(三)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充分考慮照顧子女的利益和生活保障。
綜上所述,本案原、被告雙方已分居四年多,婚姻關系形同虛設,且被告過錯明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貴院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判如所請。
以上代理意見請予采納!
代理人: 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羅來峰律師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