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一審原告、被上訴人):
蔣X翠,女,漢族,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陰區劉老莊鄉種豬場蔣小圩組18號。
張X,女,漢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陰區王興鎮開莊村李莊7號。
朱X梅,女,漢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區黃河西路富強新村七區22號。
張X,男,漢族,1974年4月23日出生,住淮安市楚州區淮城鎮鹽民街77號。
查X琴,女,漢族,1966年2月3日出生,住淮安市北京北路68-8號。
委托代理人:羅來峰,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答辯人就上訴人淮安金王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清河區人民法院(2010)河民初字第1365、1366、1367、1368、1369號五份《民事判決書》提起的上訴一案,統一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二、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下面答辯人就上訴人提出的幾點上訴理由,予以一一駁斥。
第一,關于判決支付五答辯人的經濟補償金問題。
首先,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在公司無理鬧,造成公司財產損壞屬無中生有,沒有任何證據予以印證。事實上,答辯人要求上訴人按照工資調整機制要求增加工資是合理合法的,且答辯人查X琴、蔣X翠、張X、朱X梅的月工資為700元,還不到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上訴人非但無視答辯人的合理要求,還在2010年2月先后口頭通知五答辯人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即使上訴人否認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由于上訴人存在沒有支付加班費、沒有繳納相關社會保險,甚至工資支付標準低于最低工資等諸多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才導致被上訴人辭職并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46條以及其他法律規定,上訴人應當足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故一審法院依法認定該事實并判決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客觀公正、合理合法。
第二,關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該條明確規定只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必須依法支付雙倍工資,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是對違反法律的用人單位的一種制裁或懲罰措施。上訴人斷章取義引用《勞動合同法》第14條并訴稱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只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觀點與是否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沒有邏輯上的關聯,因為該十四條只是表明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只是形成無固定限期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之一,并沒有否認在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就可以不支付雙倍工資,關于這點,《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已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該條不能看出,支付雙倍工資與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并列關系,兩者并存。顯然上訴人認為不支付雙倍工資的的觀點不能成立。
第三,關于支付休息日加班費問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明確規定全年應有104天休息日,即每周休息兩天。而上訴人實行的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且由于上訴人是服務行業,越是節假日越是需要工人加班,從一審中提供的證據看,被上訴人的工作時間明顯超過了國家規定每周不超過40小時以及每周休息兩天的標準。一審法院依法判決上訴人支付休息日的加班費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上訴人訴稱答辯人加班費已放在工資里發放,更是于理不通,于法無據,我們也注意到上訴人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第3項關于工資組成的約定(被上訴人中只有查X琴簽訂勞動合同,但查X琴的工資還沒達到最代工資標準),該條寵統規定工資包含加班費、綜合保險費、服裝費及公司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應該條款明顯違反國務院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及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修正),應屬無效條款,不發生法律上的效果。退一步講,這種約定即使有效,但沒有考慮加班工資計算標準的不同,也不知道加了多少班?是不是能夠足額補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也無法計算,所以應認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加班工資。何況朱X梅、查X琴等的工資才700元/月,連最低工資都沒達到,哪來的加班費?這里同時提請法庭判決時予以充分考慮最低工資補差問題。
第四,關于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失業補償金以及支付養老保險問題。
由于用人單位沒有交納相關社會保險,導致上訴人不能取得失業救濟,造成了一定損失,而此損失于上訴人違反法律規定不交納社會保險具有因果關系。同樣的,被上訴人由于單位沒有交納養老保險,不得已自己自行繳納,其中理應由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難道上訴人不應該支付嗎?
第五、關于支付二月分工資問題。
一審法院事實查得非常清楚,被上訴人二月份沒有發放工資,被上訴人付出勞動,理應獲得工資,不再贅述。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無誤,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 致
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代理人: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 羅來峰律師
日期:20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