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經常會贈送給對方禮物表示愛意,比如金銀首飾、衣物、有的甚至贈送房子、汽車等。
除了按照習俗贈與的“彩禮”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對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女方應當返還給男方彩禮),對于戀愛期間贈送的其他財物,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但理論上已經形成比較統一的觀點,即區分贈與行為的發生是否以結婚為目的,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與贈送“彩禮”有相似性,贈送對方財物的目的也是結婚,也就是說,一方給予另一方貴重財物是在相信對方以后會與其結婚的基礎上的,結婚是贈與的一個條件,這和一般的贈與是有區別的。法律上把這種以一定條件為前提的贈與叫做“附條件的贈與”,如果條件不成立,那么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自己的贈與,要求對方返還贈與的財物。
如對于購房購車這樣大額的支出,除非受贈予一方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的預期作為付款的前提條件,因戀愛失敗分手而不能結婚的,其當然不符合贈與一方在贈與時的心理預期。再如:女友的父親生重病,男方拿10萬元作為女方父親的醫療費。這也是明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接受類似以結婚為條件的貴重財物,如果分手時贈與方要求返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另外,雙方在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贈送對方一些化妝品、包包、領帶、衣物等禮物,往往更大程度是出于交往的禮儀、愛意的表達,而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饋贈,因此這些生活用品或小額禮物的贈與,一般被認定為一方對另一方無條件的贈與,禮物已經交付給對方,所有權就是對方的,所以分手后不能要求返還。
還有,消費性的贈與是不能要求返還的。如戀愛期間,男方和女方去外地旅游,由男方出資,這種情況男方也不得要求返還,因為該支出現金已經不存在,不管是不是以結婚為目的,男方都是不能要求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