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金X同,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淮安市淮陰區韓橋鄉湖濱村小蔣圩組36號。
答辯人:金X強,男,漢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淮安市淮陰區韓橋鄉湖濱村大行莊組43號。
共同委托代理人羅來峰,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答辯人就王X鳳等人不服(2011)泗刑初字第018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上訴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判決喪葬費17945是正確的。
實踐中,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依據是根據省高院統一下發的通知來執行的。由于一審法院審理本案時,江蘇省各法院系統還沒有收到相關通知,因此只能執行上一年度的通知,這是程度上的滯后性,法院適用依據的時間并不以統計局公布的時間為準,因為統計局每年公布的時間并不一致,如果此不確定的時間來適用法律,顯然不符合法律原則。因此由省高院統一發通知決定何時適用新標準在實踐中是可行的,便于各基層法院操作。這與最高院的解釋并不矛盾,最高院解釋是指實體方面應當適用的標準,省高院下發的通知是程序方面的,即何時執行的問題。因此一審判決喪葬費17945元是正確的。
二、一審判決不支持精神撫慰金是正確的。
上訴人援引的侵權法及省高院的司法解釋來論證支持精神撫慰金的觀點,只能適用在單獨提起民事賠償的場合。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此上訴人要求支持精神撫慰金沒有法律依據。
三、一審法院認定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沒有錯誤。
雖然2010年新標準也規定住院伙補是20元一天,但法院系統執行的還是18元一天,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程序的滯后性,這同本案中喪葬費的適用標準是同樣的道理,這里不再贅述。
四、一審判決本案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在扣除交強險部分由侵權人按責分擔是正確無誤的。
本案中,雖然王X鳳等在交通事故中是無責,其損害結果合理的賠償部分應當全額賠付也是正確的。但其損害結果是董X江和金X同共同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造成的,他們兩個是共同侵權人。如果董X江和金同X之間任何一個人能夠遵守交通規則,此事故也不會發生。因此王X鳳等人的損害結果應當由共同侵權人一起按責承擔。不能因為董X江死亡,其應當承但的責任轉由金同X一個承擔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極不公平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責任人按責分擔。因此本案中各受害人的損失包括侵權人本身的損失,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由責任人按責分擔是合理合法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所有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 致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金X兵、金X強
共同委托代理人:羅來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