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家人將陳某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但是,在法庭上,保險公司提出,公司對事故經過、責任認定及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等事實無異議,但陳某駕車時,其駕駛證是“C1照”,他根本不具備駕駛大貨車的資格。因此,由于陳某的駕照與準駕車型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陳某為無證駕駛,所以,依照相關規定,公司應該只承擔搶救費用,不同意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淮安區人民法院認為,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是為保護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受損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置的。法律規定,保險公司僅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時,才能免除賠償責任,而無其他免責情節。
陳某取得了駕駛證,雖與實際駕駛的車型不符,但顯然不同于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因此,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免責事由時,保險人不得用以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