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
審判員:
江蘇六仁律師事務所受被告張登雪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根據庭前到原被告所在地實地查看,結合庭審中雙方舉證質證及原被告雙方的陳述,提出答辯如下:
在答辯前,原告先通過一組照片及根據實際地形地貌繪制的平面圖,來說明本案訟爭事實。其實,且不論案件事實是怎么樣的,單從原告訴訟主體來說,就值得考究。根據法律規定,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若各方的不動產不相毗鄰,則各方在各自行使權利時不會發生沖突,也就不發生相鄰關系。這不同于堵截流水等相鄰權關系。有些原告,與被告雖然是同一村莊,但離被告很遠,不是相鄰關系,且可以從村后衛生路直接外出,被告沒有絲毫影響到其通行權,純粹是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因此被告認為至少有大部人不具有原告資格,直接應當予以駁回。下面就原告的訴請及本案事實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所述不是事實。
首先,從現場照片看,原告所稱的門前所謂的道路,根本就不是路,是屬于各家的宅基地的組成部分,只是各家在自家門前自留的方便自己行走的連接而成的暫時通道,歷史上本來這條通道是并不方便通往漣新路,原告所認為的門前道路與漣新路之間本來有一條南北走向的渠子,隔斷了這條所謂的道路,只是通過渠子上的水泥管才能通往漣新路,小孩子或老人走是有危險的,更不用說車輛通行了,后來,由于被告是在村的盡頭,為了建房,才模仿其他村民的做法,將此渠填實后建房。因為現在被告為使自己的新屋與舊屋形成一個整體,同時也為安全考慮,在自己的宅基上拉圍墻,是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正如剛才第一點所述,本案原告所稱的道路并不是真正的道路,更不是必經道路。
原告所稱的各家門前通往漣新路的所謂的通道,根本就不叫衛生路,衛生路其實是原被告村子后面的一條真正的道路,連通兩個村組,已有幾十年的歷史,這才是真正的歷史形成的或歷史規劃的道路,可以正常通往各家門前,在被告沒有填實水渠時,除了村民想抄近路從水泥管上漣新路外,各村民其實全是從村后的衛生路通行的。因此原告訴稱門前外出的所謂的道路是必經道路,沒有事實依據。真正的必經道路是各家住宅后面的衛生路。根據民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相鄰權上所稱的通行,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歷史形成,二是必經通道。結合本案,原告所稱的道路并不是歷史早就形成,而是被告填實水渠建房后,部分村民為了抄近路臨時通行的,距今天的開庭時間才一年不到,更談不上必經之路。歷史上形成的必經道路是村后的衛生路。其形成歷史遠遠早于原告所稱的道路,且至今為止仍在使用。并已被地方政府正式命名,而本案原告所稱的道路連個路名也沒有。
三、被告所建的圍墻是建立在自己的宅基地上,是正常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他人無權干涉。
前已述及,被告門前的道路本就不是必經通道,不同于城鎮的死胡同,非此通道不可行的那種情況,現在原告各家都拉了圍墻,只有被告還沒拉圍墻,現在被告新建了房屋,新舊房屋連成一體,被告拉圍墻完全是正當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將作為一個整體的宅基地割裂開來,避出一條通道來滿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根據法律規定,相鄰權是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對于排除妨礙的,既無損于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才是符合法理精神,符合法律公平原則。對于本案而言,在已有正常通道的基礎上,原告無權要求被告將自己的宅基上再避出一條道路。被告也無義務犧牲自己的利益來滿足原告并不合理的要求。
綜上,原告所稱的道路并不是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原告完全可以通過歷史道路即衛生路通往外界,且原告未舉證證實原告門前有公共權益道路的證據。被告是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立圍墻,是正當行使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他人無權干涉。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代理人:羅來峰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