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公司先行賠付了在公交車上摔倒受傷的花甲老人誤工損失等費用后又向某保險公司索賠,雙方卻因是否應當支付誤工費的問題對簿公堂,并上訴至二審法院。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保險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
2009年9月,家住寧國的汪老太在城市公交車上因司機急踩剎車摔倒而受傷,公交公司先行賠償了汪老太相關損失,其中包括誤工費5779元。公交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卻以汪老太已超過60歲不存在誤工損失為由拒絕賠償,公交公司遂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一審判決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宣城中院經審理認為,兩公司已簽訂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公交公司在依法賠償汪老太的損失后,有權要求財保寧國支公司賠償。汪老太具有一定的勞動能力,常年以打漁獲得的收入較為穩定,即使其已超過60歲,仍應獲得誤工賠償。因而,一審法院判決正確,市中院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張逸峰) )